较量(3)
2020-03-06 来源:美文阅读网 围观 : 2439 次 评论
再经杨厂长反复对比,认为两份说明书,除了所据生产厂家名称不同,从内容、格式、插图、列表、数据、产品规格别为二致,一模一样,显然,毫无疑问,陈工抄袭了汪总公司的说明书。
最后汪总、杨厂长、李律师、金工四人达成共识,以彩虹公司抄袭公司产品说明书将张老板公司告上了法院。
为什么不告陈工这个始作俑者,而告彩虹公司法人呢?据汪总说,陈工没钱,即使输了官司,也榨不出油水,何况主要是彩虹公司违法所致!
他们本来认为这是最容易取得突破打赢官司告倒对方的“杀手锏” 。谁知就是彩虹公司抄袭产品说明书相对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诉讼,也是扑朔迷离,一波三折。
陈工在法庭作证,据理力争,声称汪总公司的产品说明书也是抄袭的上海光华·爱尔美特的同类产品说明书,并且拿出了无可偏驳的若干条证据,同时说,自已亲自参加了早期说明书的制订与审核前后过程。如果告他们彩虹公司侵犯了知识产权,那么汪总首先抄袭了上海光华·爱尔美特公司的说明书,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李律师不甘示弱地说,对于同类科技产品说明书某些方面相同或相似,不仅允许,而且不可避免。但绝对不可能全部一模一样,像彩虹公司连错误都一字不落地“克隆”、照抄不误,显然侵犯我公司的权益。理应追究法律责任,赔尝经济损失。
法院经多次调解举证,举证调解, 四次开庭,历经三个多月,双方辨论激烈,唇枪舌战,充满火药味,“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谁也不肯轻易认输!主审官一看调解无望,又不可能无限期拖延,经合议庭讨论,根据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审理原则,后由法院宣判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为扩大自己产品的影响,方便用户了解、使用产品,创作了《选型样本》,原告对该《选型样本》享有著作权。被告制作、散发《产品介绍书》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彩虹仪器仪表公司应立即停止对原告上海××仪表有限公司著作权的侵害;二、被告上海彩虹仪器仪表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仪表有限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三、被告上海彩虹仪器仪表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仪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56元,由被告上海彩虹仪器仪表公司负担1,992元,原告上海××仪表有限公司负担1,4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某年某月某日,此案到此本来尘埃落定,可以降下帷幕。但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年底分红时,陈工以功臣自居要求张老板兑现原先的分配提成。
陈工从负责流量计销售的汤国庆那里获悉,售出数量远不止张老板认可的区区83台,所以,拒绝领钱,自然与张老板产生了矛盾,人们艳羡“蜜月期”宣布破裂终止,同时这也成了双方反目为仇的导火线。
更让陈工不能容忍的是不征求他的意见,张老板又擅自引进光华仪表厂的两个标定退休工程师,替代陈工的“左膀右臂”,老厂带来的两个技校生,这岂不明摆着要卸磨杀驴?陈工当然视可忍孰不可忍。
陈工不甘任人摆布,又故态复萌,积习难纠,消及怠工,“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使销售计划无法落实,产品不能按期交货。
特别让张老板骑虎难下、怒不可遏的是陈工“蹲着茅坑不拉屎”,也不让别人染指!由于他迟迟不移交图纸技术资料,新来的工程师工作上遭遇不少困难与阻力,一句话:生产难以为继。
陈工与张老板的纷争愈演愈烈,且公开化,张老板心里明白:他这是“尥蹶子” 逼我就范,实在忍无可忍,“当?a href='http:///m/xihuan/' target='_blank'>喜欢?必有后患”,不得不采取断然措施,挥泪斩马谡,提前终止聘用合同,辞退陈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