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民的一些琐事(2)(2)
2021年4月4日接到阳南塘邮局电话,说有专利局的二封信,拿到信后拆开看,这二封信都是专利局2021年3月31日寄来的,其中一封是修改更正通知书,上面说2021年2月19日寄来了极速飞行器的初审通知书,但阿民直到2021年6月16日,一直未接到有关此信的电话,也未见到、未收到过这封信,不知这封信(2月19日寄来的极速飞行器的初审通知书)是如何悄悄蒸发的。
阿民因未收到2020年10月12日发出的地效航母发明专利补正通知书,按不可抗拒的理由请求恢复权利,2021年6月2日上午去村部看是否有信,见到国知局的回复(4月20日发出的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国知局不同意按不可抗拒的理由,说是未收到10月12日发出的补正通知书的退信,根据中国邮政网上显示的投递记录,该补正通知书已于2020年10月18日由投递员张XX(153XXXXXXX4)投递,村邮站签收。以前询信件一直是找邮递员龚166*******7,6月3日第一次询投递员张XX,要他找2020年10月12寄来的补正通知。
6月7早上7:32接到张XX电话,说找到一封信,说中午送过来。6月8村部的人搞党务活动去了。6月9上午8:15到村部,书记递信与阿民,打开后看,却不是2020年10月12日寄来的补正通知,而是2021年5月10日发出的新式电站视为撤回通知书,上面说未在2021年2月19日发出的缴纳申请费通知书或者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相关费用,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5条的规定,该申请被视为撤回,但阿民从未接着2021年2月19日发出的新式电站的受理通知的电话,也未见着这封信,询投递员张XX,他说他是去年10月1日接手,国知局的信都送到村部来了。最终也就不知导致新式电站被“视为撤回”的受理通知(也就是2021年2月19日发出的缴纳申请费通知书)是如何悄悄蒸发的。
阿民寄出的信是从不蒸发的。比如新式电站发明专利2021年1月28日寄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后,在邮政快递查询网站的搜索框里查该挂号信收据上的邮件编号能显示1月29日收寄2月2日签收。也就是说,阿民寄出的信便是丢了,也能知道是在那里丢的。到2021年6月16日,阿民已经知道的,没收到的,国知局寄过来的信件共有8封:地效航母2020年10月12日发出的补正通知书,新式电站2021年2月19日发出的缴纳申请费通知书,极速飞行器申请费的交费收据,极速飞行器2021年2月19日(第一次)发出的初审通知,极速飞行器公布通知,防御性武器初审通知,防御性武器公布通知,防御性武器实审通知。虽然国知局寄来的这8封信也全是挂号信,但因阿民不知这些寄来的挂号信的收据上的邮件编号,也就不知这8封信是如何悄悄蒸发的。
有的人可能会以为信件没收到,请国知局再发一封过来就是了,但实际情况不是这样。比如未接到2020年10月12日发出的地效航母发明专利补正通知书而无法回复该信件而延误了回复该信件的期限导致地效航母发明专利被“视为撤回”,被“视为撤回”后,一是放弃该专利,同时让已交的申请费与实审费打水漂,二是不放弃该专利。如果不放弃该专利,那就要写请求书请国知局恢复权利。
2021年3月30日,阿民有事去村部,在村部见到一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寄来的信,拆信后看,是地效航母“视为撤回通知书”,上面说:“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而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6月9上午8:15到村部,书记递信与阿民,打开后看,是2021年5月10日发出的新式电站视为撤回通知书,上面说:“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而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
阿民寄信与收信,都做了记录,既然寄出的信都没丢失,丢失了也能照着挂号信的收据上的邮件编号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网站最上面的搜索框里查,也就是丢失了也能知道是在那里丢失的,不会悄悄蒸发,所以就只将收信记录公布如下:
1军用飞行器2019年9月9日在国知局长沙代办处取得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交申请费后拿到收据;2019年10月14日上午近11点时蒋家嘴邮局173XXXXXXX8来电话说有阿民的一封信,是2019年9月30日发出的初审合格通知书;2019年11月30日下午近二点时蒋家嘴邮局0736XXXXXX3来电话说有阿民的一封信,是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2020年2月12日12:15分阳南塘邮局的邮递员龚166*******7说有阿民的一封信,是实质审查费交费收据;2020年1月14日17:12蒋家嘴邮局来电话说有阿民的一封信,是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